记者 齐晓英
“对于直邮进口的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货物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之前,应将相关包裹的舱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监管。”昨日,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处长王昭岩向媒体介绍。
据悉,为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动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六项实施意见: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
二、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清单管理制度。
三、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六、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