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假冒检验检疫证书事件屡有发生,不仅会扰乱正常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秩序,更会对漯河市外贸信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引发对“漯河制造”的信任危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等进行检验检疫或监督管理后签发的结果证明文书,是出入境货物通关、征收关税、办理索赔以及仲裁、诉讼举证的重要凭证,也是贸易关系人履约、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凭证。其中原产地证书不仅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使用假证单出口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除害处理,往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假检验检疫证单的存在,会扰乱正常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秩序,对中国外贸信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引发对“中国制造”的信任危机。制售和使用假检验检疫证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和使用假检验检疫证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3.15来临之际,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外贸企业,伪造证书带来的后果很严重。一旦伪造证书被查获,其出口商品不仅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而且将影响出口企业的形象,贸易对象有可能因失去对中国商人的信任而转到他国做生意,我国产品出口也将受到影响。
(邵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