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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海关将实行这些新政!

www.jctrans.com 2016-12-2 9:54:00 中国航贸网

导读:外贸、货代请注意!根据综合整理,从12月起,海关将实行以下新政策!

  外贸、货代请注意!根据综合整理,从12月起,海关将实行以下新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涉及炼焦煤、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北美硬阔叶木、直流稳压电源、其他数控装置等5种商品,详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还有一些11月里开始实行的海关新政,一并为大家列出: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2016年11月16日起实行)

  海关总署决定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和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监管相关事宜按照2014年第54号公告执行。上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日期和具体实施细则由南京、广州、青岛、武汉、石家庄海关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4号 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6年11月17日起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5号公告,决定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税则号列:7226.9199)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72269199.1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 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2016年11月24日起实行)

  海关总署决定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通过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 “归类先例查询功能” 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年11月25日起实行)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公告明确了委内加工定义和公告适用范围。公告同时对委内加工的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料件管理、进出区申报和核销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实施“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

  一、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

  四、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六、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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