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天岭 王翠敏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出台《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规定》,态度鲜明地鼓励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职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以制度的关怀与包容,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机制,鼓励“敢作为”
“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检验检疫机制模式改革,哪一项改革都是硬骨头,要尽快出台容错纠错机制,让大家推动改革没有后顾之忧。”深圳局局长赵振拴说。
深圳局召集纪检专家、法律专家、业务专家开展研讨。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经过反复研讨,该局明确对在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促进深圳地区外贸发展或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创新工作模式,对现有管理规定有所突破的;在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过程中创新思路,由于形势的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等八种主要事项予以容错。同时,严格限定容错范围,明确容错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中央、质检总局及深圳局部署精神、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等六种条件。
该局建立了容错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需要容错的事项。由监审室牵头,会同综合职能处室组成容错机制协调小组,负责受理容错申请、问题核实、容错初步认定和容错执行等工作。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对于需要容错纠错的事项,严格按照备案、申请和受理、核实、认定、反馈、公开的容错程序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容错纠错的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处分和年终考核等方面予以运用。
容错机制的建立,为改革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准则,也防止有条件的“豁免权”演变成万能的“免罪牌”。
追责机制,防止“乱作为”
既要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任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又要坚持容错不容偏、容错不容贪、容错不容罪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以此为原则,该局配套出台了《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规范了问责主体、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责任追究覆盖全体工作人员,明确提出追究“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三大责任,并明晰“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什么行为需要追责”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42项追责情形,概括为行政执法、行政综合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部分。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解决“怎么追究责任”问题。明确11种追责方式,其中申诫罚4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资格罚7种(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四是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解决“如何追究责任”问题。成立深圳局责任追究工作组,设定调查、审查、局党组审议、执行4步程序,并将追责后果在年度绩效考核、提拔、评先方面给予体现。
“两项制度的出台,既防止为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又鼓励探索、促进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形成让改革者有位、让担当者无忧、让实干者出彩、让犯错者担责的鲜明导向。”该局纪检组长程开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