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收到江门a公司的电话,称其生产出口的产品被海关扣押了,原因是该产品侵犯了在中国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的权利人的商标权。a公司委托该事务所与海关进行交涉处理。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就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委托人并没有侵权,理由有:一、海关认为侵权的包装纸,其实是属于委托人产品包装的填充物,不是委托人的产品包装;二、委托人的产品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不一致;三、委托人用以作为填充物,被海关怀疑为侵权包装的纸张,是委托人生产辅料的废弃物,委托人的生产辅料有合法的来源。根据分析结果,认为与权利人主动联系取得不侵权声明放行货物将缩短中止放行的时间,避免委托人货物因停留错过船期而导致损失。为此,该事务所与权利人进行联系,向权利人陈述了其观点,并将生产辅料的合法来源资料(合同、发票)提供给权利人予以证明。最终,权利人到现场查看中止放行产品后确认产品不侵权,同时出具了不侵权声明给海关。a公司的产品终在船期到来前顺利办理了通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甄淑贤:适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投诉人,都需重视每个阶段的时间点要求,因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每个阶段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如错过时间点,将有可能丧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甄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