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消费者袁女士到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某快递公司邮寄的10盒电子产品半成品,资费32元,路途邮包破损导致货物少了2盒。找快递公司,他们却只愿赔付100元,但袁女士称其丢失的2盒东西价值400多元,应按原价赔偿。
经查,袁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调解中,快递公司一直坚持按《邮政法》中“邮资三倍”规定予以赔付,经工作人员释理明义,最终快递公司同意按实地市场价格赔付袁女士400元。
调解人员分析,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不属于该法所讲的邮政企业。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原则,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本案中的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吴云 通讯员 包文忠 葛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