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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须明确快递企业特殊责任

www.jctrans.com 2015-8-3 14:5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导读:很多人认为,因快递引发的民事纠纷应该依据邮政法处理。但是,邮政法主要调整邮政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

  很多人认为,因快递引发的民事纠纷应该依据邮政法处理。但是,邮政法主要调整邮政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法第45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通常依据合同法。 

  但是,如果长期适用合同法,就将快递企业同消费者置于普通的合同主体地位,既不能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也无法突出快递企业特有的责任价值。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其最大的责任价值是将物品完整、及时地送达。合同法仅能简单地处理违约或侵权事宜,缺乏对快递企业特殊责任价值的约束,如果快递企业为追求利润而忽视责任价值,那么快递行业的乱象很难根除。因此,有必要针对快递行业专门立法,并在立法时重点关注快递企业的责任价值。 

  快递行业立法有几点注意事项。第一,对于快递物品的丢失、损害、延误,快递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还应包括消费者的维权费用。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快递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或损害,工商行政部门还应对其进行曝光或处罚,强化快递企业的责任意识。第二,立法要体现平等性,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都要遵守,包括邮政企业在内。第三,涉及快递的犯罪行为,如利用快递运输违禁品、员工偷盗快递物品等,都应该明确快递企业的特殊责任,通过法律规范倒逼快递企业强化管理,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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