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与驻质检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联系配合办法》,旨在推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办法规定,驻海关总署组局、驻质检总局组局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过程中,发现对方所属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做好相关线索证据的固定工作;向对方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表》,同时应当移送收到的举报材料、收集的有关书证材料、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应由专人送达,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案;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处置;涉及对方所属系统工作人员的,应将违纪违法线索的处置情况及核实结果及时反馈对方;对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需要移送单位协助查办的,移送单位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开展联合办案。
办法强调要加强监督落实,规定:驻海关总署组局、驻质检总局组局应加强对涉及对方所属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瞒报、漏报、压报线索等问题发生;加强对移交各自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办理案件线索的监督指导,加大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在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初核、调查中,应加强保密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同时规定海关、检验检疫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该办法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联系配合。
(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