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企业向广东增城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从荷兰进口的液压管线、防爆聚光灯、防爆日光灯(带罩)等货物,经该局综合业务科和机电轻纺科联合查验,发现进口的4套防爆日光灯(2千克带罩)在CCC免办电子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比中,提示型号与办理的CCC认证免办备案资料不相符合,同时又无法提供该型号的CCC认证证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增城局对此次进口的防爆日光灯作销毁处理。
据了解,该企业自称因设备更新换代,荷兰生产厂(Cortem)在发货时,未按合同要求发送型号为AVN-158的防爆日光灯(带罩)产品,擅自将规格型号为EXEL-236的新产品发送给该企业,导致货证不符。
(林新华 李彦克 史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