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尚宏
今年以来,广东从化检验检疫局根据辖区出口产品特性,专题研究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安全管理问题。针对危险化学品作为货物配件、附件等而没有单独申报的货物出口,检验监管过程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意见等情况,该局全面排查辖区进出口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取消,但货物携带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产品配件、附件等,在出口时不会单独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整体风险等级及企业类别进行监管,抽批检验也是依据货物安全特性和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容易忽视货物内部的“潜伏分子”,摩托车携带蓄电池出口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从化局针对进出口货物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潜伏分子”的货物进行摸底调查,分析其风险特性,加强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与汇总工作,为合格评定体系的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提供实时、可靠、系统的数据支持。
为实现对“潜伏分子”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尽可能创造条件给企业以及一线检验人员排忧减负,从化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经验,摸索出三种模式予以应对:
一贵“精”,即精确掌握单件货物中携带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型号和数重量,合理利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有限数量规定。
鉴于单件货物携带危险化学品的数重量均在少数,根据《建议书》“有限数量”规定: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包件无须贴标签。在一个车辆或一个货物集装箱中,无须适用危险货物的任何隔离要求。以准备或适合通过零售商销售的形式包装和分销的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可进一步免除在容器上表明正式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并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票据要求。
二求“特”,即根据危险化学品类别,运用相关特殊规定进行特别检验监管。
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不尽相同,熟悉上级文件管理规定,合理运用《建议书》“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不少监管的疑问可以迎刃而解。如根据广东局下发《关于出口电池产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对有关电池产品规定:“如果符合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的有关条款要求时,可不受危规约束按普通货物进行包装运输”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分支局应进行现场抽验,确认电池内未灌注液体且包装中不配装电池液,即可依照出口普通货物包装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豁免条件。
三取“整”,即不允许将危险化学品分装,仍按原整体包装出口并随附必要单证。
若单件货物携带的危险化学品超出有限数量要求,或危险化学品并非一定要在出厂时固定安装在货物内,则可要求出口商将携带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按原供应商包装集中堆放,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随附供应商提供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等必须单证票据。相对而言,此办法可以较合理地解决问题并达到严密监管和安全运输的效果。
除了上述提到的蓄电池例子,货物携带危险化学品出口的情况还有很多,如化妆品(赠送的小瓶香水等)、喷雾器(灌注/附带的液体或气体)、机器设备(冷触媒)等等,无论“精”、“特”还是“整”,货物携带危险化学品出口的监管处理方式均不是风险管理的主流,要真正实现对“潜伏分子”的规范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根据摸底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产品的分类管理合格评定程序,完善规范性管理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为检验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操作指引,以实施有效的检验监督管理,为“潜伏分子”的规范管理铺设康庄大道,为我国外贸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