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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印发

www.jctrans.com 2013-9-17 10:06:00 中国政府网

导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郭晓萍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查看全文http://info.jctrans.com/xueyuan/trans_laws/201391719689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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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长江,三峡,水利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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