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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收快递需“有约在先”

www.jctrans.com 2013-7-28 10:50:00 扬州晚报(扬州)

导读: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听取并分组审议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对快递业作出了诸多规范,其中“物业代收快递要事先与业主约定”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听取并分组审议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对快递业作出了诸多规范,其中“物业代收快递要事先与业主约定”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草案摘要

  收件人同意 物业可代收

  《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特别是当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企业代收的,物业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与业主的协议代收、代转邮件或者为投递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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