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服务方面,《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分拣、运输快件时,应当确保快件不受损害。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视快件包装。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记录。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办法》对用户信息安全也进行了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泄露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员工违法泄露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员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