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接受采访,解读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网友提出,经营方式为加盟的快递企业,如申通、韵达等公司,媒体对其服务质量问题曝光较多。赵晓光表示,加盟有一定的弊端,在管理上不是非常通畅和有力。加盟商之间相互独立,从事统一的服务,要通过协商。
赵晓光介绍,快递企业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营,一种是加盟。加盟也是快递的一种特点,相互独立的快递公司采取统一的运作模式,集中一个大网进行快递服务。这种模式在快递发展当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很多快递公司,比如“四通一达”等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应该承认它有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管理上不是非常通畅和有力。因为加盟商和被加盟商在一个大网上由诸多相互独立的快递企业组成的,他们之间相互独立,要从事统一的服务,要通过协商,不是上下级那种命令的关系,所以确实有弊端。
赵晓光表示《办法》规定了对快递加盟的管理方式:一是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放到市场上的企业,允许它存在,就看它有没有这个能力,先过一个门槛。国家邮政局还要求,企业不能随意确认扩大范围,要经过许可,因为服务性的企业主要靠服务,所以它的能力要经过严格审核。
二是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得说清楚,特别是出了问题谁赔偿。法律对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
三是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目的就是为了确实让企业具有整体性,要取信于消费者,而且发生问题以后消费者能够追诉。《办法》第四十三条则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就是为了明确责任,规范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