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龙巍 通讯员 莫先成 李昌松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92号政府令,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船闸管理办法》)。该《船闸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7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相比,今年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作了三处重大修订:一是将原《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船舶免费过闸规定修改为“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可以收取船舶过闸费。二是将原《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规模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集水位、流量、船舶过闸的实时视频数据及过闸船舶的相关资料信息,并实现与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共享”。三是为增强船闸管理区域划定的可操作性,《船闸管理办法》第十条将船闸管理区域登记发证修改为“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邀请船闸所在地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水利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确定船闸管理区域,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区域范围设标定界,并将有关文件存档备案。”
据悉,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正按程序制定有关收费的具体规定,统筹考虑船舶收费过闸对西江经济带乃至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性质、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时机成熟后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