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验检疫“两种监督”制度规范执法

www.jctrans.com 2012-12-21 13:45:00 法制网

导读:湖南检验检疫局近日透露,该局设立法制员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两种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效力。

  记者蔡岩红

  湖南检验检疫局近日透露,该局设立法制员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两种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效力。

  湖南检验检疫局通过出台《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制员管理办法(试行)》,在系统内建立了法制员队伍。据介绍,法制员主要履行法制监督职能,负责对本单位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在内的各项执法职权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办理涉及本单位的其他法制工作。法制员相对独立行使法制监督权,在执法过程中有效构筑起部门监督个人、个人监督部门的“双向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严格的审查程序,明确起草部门、法制员、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送审、审查、管理、督促检查等环节中的职权与职责。

  此外,该局还研究制定了《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力求合理分割法定处罚裁量空间,尽可能压缩处罚裁量幅度,使处罚标准由“粗”变“细”,处罚幅度由“弹性”变“刚性”,有效控制和减少随意处罚。另外,实行全省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制度,把监督制约贯穿于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各个环节,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化与公正性。

本文关键词:湖南,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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