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际卫生船队”是一种新的船舶卫生检疫风险管理思路的尝试,在防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口岸安全的同时,提高检验检疫审批和查验效率,大幅度提高船舶在港通行速度。这样可以引导航运企业重视自己船队的卫生和检疫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法人为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船舶的卫生管理水平;可以合理配置检疫资源,将工作重心转向检疫风险大的船舶,提高船舶检疫效率;可以有效保护国境口岸卫生安全,严格控制外来生物入侵和传染病疫情传播,防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天津检验检疫局“国际卫生船队”的创建,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可以形成中国的“国际卫生船舶”或“国际卫生船队”标准,达到这一标准的船舶在我国可以享有包括“无疫通行”在内的诸多便利措施,引导船公司按照这一标准主动改进自己的船舶卫生状况,完善船舶管理体系,把卫生检疫的被动监管转变为船舶或船公司的主动行为。从“要我做”到“我要做”,这种船舶监管思路为卫生检疫查验模式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方向。
“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可以鼓励船方进行自身卫生风险管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这种监管方式能最大限度从源头上控制媒介生物和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创建
2007年,天津局提出了创建“国际卫生船队”的工作思路——对出入境船舶的卫生检疫监管要求提出一套中国标准,对符合标准的船舶不再实施锚地检疫或泊位检疫,并给予其他便利的检疫措施,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的工作重心放在风险较大的船舶上。
这种新的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模式,在防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口岸安全的同时,可以提高检验检疫审批和查验效率,大幅度提高船舶在港通行速度。
2008年~2010年,天津局走访了中远集装箱公司等几个大型远洋航运企业,宣传天津局的创建理念,了解企业需求,并着手制定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方案。
面对全新的船舶卫生检疫监管理念,多数远洋航运企业表现出彷徨和观望态度,甚至认为“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可能会给船舶运营增添麻烦,并提出“创建工作不应参与或影响到船舶本身的管理”等消极观点,创建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提升认识,打消远洋航运企业顾虑,调动其参与的热情,创建工作组多次走访相关企业,积极宣传“国际卫生船队”的创建背景和实际意义,并在调研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出入境船舶的卫生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国际航运船队运营的实际情况、国际上人类传染病疫情发展和我国港口的防范各种检疫风险的能力等各种因素,在确保国境卫生检疫安全的情况下,制定“国际卫生船队”的创建规程和审核验收标准。创建规程和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的建立,船公司或船舶的诚信状况,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食品、饮用水卫生,废弃物处理,压舱水排放,船舶的环境卫生等。由此制定了国际卫生船队的创建方案,形成了国际卫生船舶审核验收标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按照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方案中规定的“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天津局与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6日签署了“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合作备忘录”。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两个“中国-欧洲”航线的集装箱班轮“中远高雄”和“中远太仓”作为创建试点船舶,开始了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制订了创建方案、专项管理体系文件和船舶专项管理手册,在天津局创建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了风险分析、质量体系运行验证和监督抽查、自管自控等一系列创建活动。
2010年下半年以来,经过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管理层和天津局创建专家组的共同努力,两艘创建试点船舶的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际卫生船队创建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创建工作机制,船舶卫生管理水平和软硬件设施得到很大提升。天津局创建专家组对两艘船舶进行了多次现场指导和技术评估,最后的试点评审结果显示两艘创建试点船舶已达到了《国际卫生船舶审核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天津局随之给予两艘创建试点船舶出入境电讯检疫等一系列检疫便利措施。
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二条“主管当局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和第二十七条“受染交通工具”授权主管当局对交通工具实施检查监测,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包括对人员、水、食品、废弃物、压舱水和相关物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保持无感染源或污染源的状态。上述条款明确了检验检疫对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管理职责。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四条“交通工具运营者”要求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工具运营者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并经缔约国采纳的卫生措施,经常保持所负责的交通工具无感染源或污染源状态。“国际卫生船队”的创建就是要发挥船公司的主导作用,积极配合检验检疫要求,高标准做好船舶的卫生管理工作。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八条“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提出,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某船舶的到达不会引起或传播疾病,则应当授予“无疫通行”。“国际卫生船队”经审核通过后,检验检疫会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确保每次来港的“无疫通行”。
亮点
“国际卫生船队”享有六大优惠措施
对于授予“国际卫生船队”称号的航运公司所属船舶或获得“国际卫生船舶”称号的出入境船舶,可以享有以下6个方面的优惠措施:
1.检验检疫机关简化上述船舶的出入境申报程序,可只要求网络申报,不再要求书面申报,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单据后补。
2.检验检疫机关应申请,综合考虑国内外疫情等,可以把上述船舶的锚地检疫改为泊位检疫,或由泊位检疫改为电讯检疫。
3.对实施泊位检疫的上述船舶,如果船上没有传染病或嫌疑发生,可以在靠泊后即行装卸货,入境卫生检疫手续后补。
4.检验检疫机关减少实施例行的登轮卫生监督次数。
5.船舶的食品、饮用水、物料供退的管理可以应船方的申请采取灵活便捷的管理措施。
6.船舶船员的传染病预防接种可以应船方申请,检验检疫机关登轮进行。而船舶中国籍船员的健康体检,检验检疫部门实行24小时预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