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从事防腐木生产的企业拟从加拿大进口旧枕木,被国家环保部认定为固体废物,严禁进口,为此该公司将环保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复函。9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院院长吉罗洪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庭上,双方围绕旧枕木到底是“旧物”还是“废物”、环保部复函是否影响到了原告方实体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进口旧枕木被拒状告环保部
据原告北京锦程同创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是长期从事防腐木生产的企业。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中国再生资源协会到加拿大考察枕木情况,并进口了一些旧的枕木。后来,其公司也到加拿大进行了考察、交流,发现加拿大的铁路枕木每年更新,替换下来的枕木还很新,能够重复利用,于是便与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达成协议,计划长期、批量从加拿大进口一些已经使用过的铁道枕木。
但是根据加拿大的规定,已经使用过的、可重复利用的枕木防腐木材归类为“具有危险性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如果要出口中国必须要征得我国环保部门的允许。为此,加拿大环境主管部门向中国环保部发函征询意见,结果我国环保部回函称铁道旧枕木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得知这一复函内容,2014年9月,锦程同创公司给环保部写信,要求纠正对加拿大作出的“错误的、不负责任的回复”。随后,环保部向原告公司作出了《关于拟从加拿大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有关意见的复函》即“环防函[2014]46号”,告知原告,其拟进口的、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锦程同创公司对于这份“46号复函”不服,随即提起了此次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责令环保部重新作出答复。
诉争复函是否属可诉行政行为
诉争的“46号复函”的性质,成为今天庭审的焦点问题之一。
锦程同创公司认为,环保部的46号复函将其公司准备进口的旧枕木定性为固体废物,导致其无法进口,该复函已经对其公司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但环保部对此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环保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其回复加拿大的征询函是环保部按照国际公约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在履行这一行为时并没有对锦程同创公司进行回复。“后锦程同创公司得知给加拿大复函的内容,给司长写信提出质疑,我们才作出了‘46号复函’,对原告的意见进行了解释。我们理解这份复函应该属于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复。”
此外,该代理人还提出,“46号复函”并没有向加拿大方面邮寄,没有向公众公开,其中也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理,因此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旧枕木到底是旧物还是废物
旧的枕木到底是允许进口的旧物,还是严禁进口的废物呢?
在审判长的询问下,环保部在法庭上对于旧物和废物的区别作了进一步解释。据环保部介绍,已使用过就意味着不是全新的,但是其可能还没丧失使用价值,也可能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允许进口的“旧”物要求是以原使用价值进行使用,而“废“的则是已经丧失了原使用价值。具体到木料,按照我国的规定,木废料是可以按照木屑进口的,但是在本案中,经过征求海关意见,并召开专家会议,大家一致认为,废枕木不能归为木废料。因为木废料是纯的木材,枕木是做过防腐处理的,里面包含着其他危险化学物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对其按照危险物进行管理。
对此,锦程同创公司反驳称,旧枕木进口后并不是作为原料使用。“铁道旧枕木没有失去原有的利用价值,其可以用于铁道枕木或者其他室外道路铺设,在我国拆下的旧枕木防腐油含量比加拿大高很多,但也是在室外道路普遍使用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进口并没有改变铁道旧枕木的用途。”原告说,“可以重复利用十年、二十年的东西,被告说是废物,是对资源的浪费。”
对此说法,环保部并不认可:“进口的旧枕木,如果再使用,安全性大大降低,如果用于别的地方,就改变了原有枕木的用途,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固体废料予以销毁,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