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起,福建省省直单位在向省财政厅申请进口产品审核时,如该产品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则无需再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清单》分为两部分:包含玻璃体切割机、碾皮机等184个品目的《省级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清单》和包含地质探测仪、结构取芯机等135个品目的《省级政府采购进口办公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清单》。据介绍,《清单》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基础,并依据福建省2012年、2013年两年进口产品核准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办公设备、仪器仪表设备、医疗设备等进口产品,在向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制定而成。
记者了解到,《清单》正式实施后,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福建省省直单位在向省财政厅申请进口产品审核时,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材料,但无需再报送专家论证意见,可在“专家论证意见”栏注明该进口产品属《清单》内产品,并注明编码及设备名称。未列入《清单》的产品,仍按现行进口产品审核程序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效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清单》明确,省直单位采购进口办公设备,须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清单》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2007年年底,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进口产品逐一论证,再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