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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为期5年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6-6 16:20:00 证券时报网

导读: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为此,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外,商务部公告称,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5年。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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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进口,丙酮,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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