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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权细则出台在即 手握海外油气资源企业将获进口自主权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5-16 10:18:00 上海证券报

导读:昨日,国办发文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

  昨日,国办发文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

  业内人士称,这是“进口原油使用权细则”即将出台的信号。一旦进口权放开,拥有海外油气资源的公司将直接拥有进口自主权,无论是进入自有炼厂还是对外销售,其利润都高于目前配额内进口的模式。

  进口渠道多元化

  据消息人士透露,“进口原油使用权细则”将基于引导地炼行业的“质量、环保、优化”方向,核心的衡量条件可能包括,对200万吨/年以下的单体常减压装置进行整改计划,仅生产符合国家现行油品品质的产品(国IV汽油和国III柴油),以及合理计划进口原油配额的申请数量等。

  关于扩大原油进口渠道,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鑫民对记者表示,在能源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进口渠道多元化是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举措。据公开数据显示,国内约70%的原油进口来自中东,扩大原油来源渠道的做法若要起作用,其他原油品种必须大量取代中东原油进口。中国目前在中亚、俄罗斯以及非洲的能源组合布局,都是未来替代中东的新渠道。

  配额或非永久

  部分业内人士指出,新方案可能不是一个获取“牌照”的概念,而是一种获得某种资格“认证”的概念。也就是说,审核通过的地炼并非永久获得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而是可能通过类似于年审的“认证”机制,来获得下一年的进口原油的使用配额。这一定程度上类似现行的燃料油进口配额审定发放的办法。通过看似非常简单的标准,达到赋予地炼公平竞争条件和规范地炼运营行为的双重目的。

  “这种类似年检制的推行,主要门槛设置在装置的环保达标上。”安迅思息旺能源研究与策略中心总监李莉表示。此前,国家的管控方式主要是行政命令,以文件、法规禁止民营企业参与进口。但现在明显选择了另外一种方式,即通过制定严格的加工能力、质量标准和各种能效指标。

  据安迅思数据显示,目前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炼厂一次加工能力合计约为6000万吨/年,除去已经获得1000万吨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中化工旗下炼厂以及中石油合作炼厂外,符合条件的其他地方炼厂炼能约在2000万吨/年。若以这些炼厂开工率50%计算,预计今年将有望再新增1000万吨的进口原油使用权。

  姜鑫民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今年的原油进口权放开力度比较大,有望再新增1000万吨的进口原油使用权。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记者说,“一旦进口权放开,拥有海外油气资源的公司将直接拥有进口自主权,无论是进入自有炼厂还是对外销售,其利润都高于目前配额内进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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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进口原油,进口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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