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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华条款不利中美贸易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1-28 14:54:00 中国经济网

导读:在美国会众院日前通过的《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了限制美部分政府机构采购中国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限制美对华出口商业卫星和零部件等涉华歧视性内容。

  在美国会众院日前通过的《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了限制美部分政府机构采购中国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限制美对华出口商业卫星和零部件等涉华歧视性内容。业内人士指出,该法案中相关涉华条款存在歧视中国企业的问题,违背公平贸易原则,也将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美方应纠正错误做法。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句形容美国限制对华出口高科技产品的话见诸报端已有几年,如今不得不又旧事重提。

  从2009年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开始,到2013年12月底落幕的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美方曾在多场会谈中作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的承诺,但刚刚出炉的新财年拨款法案又一次将美好的承诺打破。

  在美国会众院日前通过的《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中,包含了限制美部分政府机构采购中国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限制美对华出口商业卫星和零部件等涉华歧视性内容。这份长达1582页的《法案》支出范围涉及整个联邦政府,其中共提及“中国”22次,所涉内容多具限制性意义。此法案将运行到今年9月底。

  违背公平贸易原则

  商务部美洲大洋洲司负责人日前就此法案发表谈话表示坚决反对。该负责人表示,《法案》中包含的相关涉华条款存在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问题,违背公平贸易原则,对外发出错误信号,也将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美方应纠正错误做法,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分析称,《法案》延续了美国2011财年预算法案中的“沃尔夫条款”,规定《法案》相关资金不得用于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与中国或者中国企业之间进行包括“参与、合作、交流”等任何形式在内的涉及“发展、设计、计划、发布或者实施”的任何“项目、订单以及合同”。除非在本法案正式生效后,又有新的法令出台来特别授权这些行为。另外,《法案》相关资金不得用于中国官方访问者参观NASA所有或者使用的设备。

  此外,《法案》所涉资金不得在“外交和领事”名目下用来处理美国对华出口商业卫星以及卫星组件的许可,除非提前15天告知预算委员会。

  在政府采购方面,《法案》规定,除非已和联邦调查局或者其他适当的联邦机构磋商形成了风险评估机制,对包括来自但不限于中国主导、制造以及组装的信息技术设备,所有可能与该类信息技术设备采购相关的电脑窃听或者其他破坏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否则《法案》相关资金将不得用于商务部、司法部、国家航天局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采购中高级别的信息技术设备。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美国政府既然已多次承诺放宽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就应该表现出诚意,履行承诺。曲星说:“放宽高科技出口与人民币升值当初是被绑定在一起的条件,中国现已兑现了承诺,人民币升值30%左右,但美国始终不兑现承诺,甚至还有所收紧。”

  或长期严控高科技对华出口

  曲星指出,在限制高科技对华出口方面,美国的歧视性、限制性行为早已成形,要改变非常难。

  以《法案》来说,其所延续的“沃尔夫条款”,即在2011年,时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商业、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沃尔夫鼓动美国国会出台了禁止与中国进行航天合作的立法,禁止美中两国之间任何与美国航天局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包括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

  限制对华出口商业卫星以及卫星组件条款的背景同样有据可查。根据《2013年国防授权法》,美国禁止对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商业卫星。

  “美国政府与国会的关系复杂,要改变一项决定非常困难。此外,日本领导人近期否认二战侵略历史的行径使亚太形势趋紧,美国会采取更加保守的态度来限制对华高科技出口。”曲星表示。

  对于《法案》所带来的影响,商务部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认为,实质性影响不大,因为美国此前就已限制与中国高端技术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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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限华条款,中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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