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作为进口食品的“身份证”,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载体,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我国进口食品数量大、种类多,标签审核涉及知识面较广,需注意的事项较多。笔者根据所从事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工作的实践认为,有问题的标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中文标签基本要素标注不齐全。部分进口商制作的中文标签基本要素不齐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相关产品标准强制标示内容的要求。中文标签一般有八大基本要素,即食品名称、配料、原产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净含量、经销商或代理商名称、地址、电话等,除此之外,产品国标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也必须标示。案例:“xx牌苹果汁饮料”,原标中有“product of Bangladesh”字样,但中文标签中未标示“原产国:孟加拉国”;“xxx酱油(酿造酱油)”,根据《酿造酱油国家标准》(GB18186-2000)中的要求,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因各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有些食品添加剂在原产国可以使用,而按照中国的标准并不可以使用;或者该类添加剂只可添加于规定的食品类别,其他类别不可添加。案例:韩国产的“xx牌草莓味夹心巧克力蛋糕”,标签审核时发现原标配料中使用添加剂欧盟色素代码E163(iii),对应的中文名称为黑醋栗提取物。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黑醋栗提取物属于我国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在韩国该添加剂可以使用。
原辅料中含有我国未批准使用的或我国无食用习惯的成分。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案例:原产国为中国台湾的“XX牌桑椹果蔬汁饮料”,配料中含有我国无食用习惯的“石莲花”,但台湾食品中常添加此类物质,是未获得国家批准的食品,不允许添加。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使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若进口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在该公告的附件中、企业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即2009年6月1日前)在口岸的进口记录、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则判定该食品不得入境。案例:某公司进口的“xx牌风味饮料”,配料表中均为食用香精、食糖、甜味剂、色素、酸度调节剂等一系列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按照《饮料通则》中饮料的分类,“风味饮料”类型的产品目前暂无相应产品标准、也不在72号公告中,且企业无法提供《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进口记录,故不予该产品进口。
食品标签中存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或图形等。案例:某公司进口的品名为“xx牌有机全脂牛奶”,其宣称为有机食品,但无法提供有机食品的相关官方证明材料,故为存在虚假宣称的内容。
营养标签标示不规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营养信息存在虚假信息,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案例:某公司进口的原产国为中国台湾的“XX牌高纤饼干”,其营养声称为“高膳食纤维”,但其提供的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及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的膳食纤维含量仅为3.3g/100g,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声称“高膳食纤维”时,膳食纤维的含量必须≥6.0g/100g的要求。只符合“含有膳食纤维”的声称要求(膳食纤维的含量≥3.0g/100g),故其品名不能为高纤。
二是营养成分表的格式及强制标示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案例:某公司进口的“xx牌咖啡用浓缩植脂奶油”,配料表中有“部分氢化棕榈油”,产品营养成分表格式不正确;未标示核心营养素钠的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未标示反式脂肪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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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标示不准确、不规范等。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要求标示。如某种饮料,每100毫升中脂肪含量仅为0.1g,脂肪的“0”界限值为≤0.5g,当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