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昨日发布调查报告称,加工贸易环节成为中小企业间合同诈骗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10年以来,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共办理中小企业间合同诈骗案件41件49人,75%的案件是加工贸易环节的合同诈骗,涉案总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单件损失最大达1900余万元。
手法一:“以小骗大”
老板“以小骗大”诈骗124次
曹某原投资30余万元在东莞注册了一家电子公司。2010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于是曹某就和公司经理陈某在一起商量如何突破公司的困境。二人打起了加工贸易环节的主意,想利用货、款之间的时间差,骗取货物。
2011年以来,按照事前商量,陈某疯狂向31个企业定购小额的货物,并按照合同准时交付了货款。经过几次小额的贸易后,供货商已经完全信任了陈某。随后,陈某便与供货方签订大额的购货合同,同时约定“货款月结”。到月底时,陈某便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时间,同时以低价变卖货物,然后逃匿。供货商由于有正规的合同在手,所以并没有过多催促。截至案发,2人共124次骗取31家企业共计价值约228万元的货物。
检察官总结:在“以小骗大”类型诈骗中,犯罪分子一般在预付定金和小额交易中信守合同骗取被害方信任,然后再签订大合同,以“试货”、“观察市场反应”等为借口约定“先货后款”,骗取大宗货物。
手法二:“以大骗小”
“以大骗小”诈骗260多万
几年前,刘某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为其他公司做加工生意,收取加工费。金融危机后,公司出现亏损。于是,刘某便利用以公司名义,先后多次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利润大的购销合同。
正如刘所料,对方公司欣然签订了此合同,并按照刘某的要求预先支付货物订金。截至案发,刘某通过这种方式,先后4次共骗得他人订金260余万元,随后逃匿,挥霍一空。
检察官总结:在“以大骗小”案中,犯罪分子一般以利润较大的大额贸易为诱饵,与被害方签订合同,承诺到期提供货物,骗取对方订金。
手法三:“半真半假”
加工成品大部分低价销售
文某经营着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毛织厂。去年三四月间,文某与多家企业签订8份织缝挑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这几家公司等向文某提供价值175余万元的生纱等原材料,文某加工完成后交付供货方,供货方支付加工费。
文某将一小部分材料委托他人加工,并将成品交给供货方,骗取信任,而剩余大部分材料则被其低价销售。5月底,文某手机停机,携带赃款潜逃。
检察官总结:犯罪分子在大额加工贸易中,一方面,完成部分成品并交付给被害方骗取被害方的信任。另一方面,秘密出售剩余货物逃匿,该类诈骗迷惑性极强。
手法四:“借鸡生蛋”
离职员工诈骗前东家客户
犹某原系某工厂业务员,离职以后一直没事可干。2011年7月,犹某仍称自己是该厂业务员,打电话给另一家公司,说需要做牛角支架。为使对方公司相信,他让对方到该厂厂房一楼的办公室取样板,同时又带其在厂内车间参观。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加工合同。
8月下旬,对方公司将货物交给犹某后,迟迟没有收到货款,同时犹某的手机也关机了。于是,对方公司便直接与该厂联系,最后得知犹某早在7月份就已经离厂了,不属于该厂员工。截至案发,犹某共骗得多家企业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
检察官总结:在“借鸡生蛋”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曾经担任某公司采购员、业务员的身份,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名义与以前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诈骗钱财。
检察官建议:企业加强防范最重要
检察官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合同方及签订合同人的资质、合同方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等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审查有关货物验收、付款期限、合同纠纷诉讼途径等重要款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企业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企业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以罚代刑”,加快办理此类案件的节奏,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同时,及时结合办理的案件,利用检察建议、法律宣讲等手段,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