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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3-22 10:04:00 淮安日报

导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对2008年版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2012年目录》自2013 年1月1日起执行。

  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对2008年版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2012年目录》自2013 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共涉及全部1012项商品中的455项,主要包括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核电设备、晶硅太阳能生产设备、包装机械、重化工设备等相关免税技术参数标准提升,部分数控机床、元件参数测试仪、药品生产设备、高分子功能膜生产设备有所放宽。新增螺杆压缩机、晶硅太阳能生产设备、包装类机械等,删除了“元件参数测试仪”、“固体、液体包装机”等设备,将曲伸臂和直伸臂高空作业车等设备合并删除,数控电解加工机床等部分设备技术指标较之前要求降低,模具类商品新增乘用车车身侧围外板模具等12个条目。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针对此次政策调整,淮安海关相关人士表示,该关将积极做好减免税政策的宣讲,引导我市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与各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进口免税货物审批管理效率,维护国家政策执法统一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建议,对已调整为不予免税范围的设备,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在半年过渡期内及时办理有关免税进口手续;相关企业要用好新政策,尤其是数控机床、元件参数测试仪、药品生产设备、高分子功能膜生产设备有所放宽,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提高企业生产力和产品质量。

本文关键词:进口,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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