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口商进口食用植物油时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等。
即:自2013年1月1日起,需提供:原产地证书、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卫生评价资料,以及监管条件需P/Q植物检疫的国外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进口散装油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进口商或代理商在产品进口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要求,否则,不准进口。
进口植物油报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55号公告申请备案,首次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三)、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所有进口食品均需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
若进口红酒、啤酒,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
若进口奶粉,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官方卫生证书。
若进口橄榄油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 进口预包装橄榄油的,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
(2) 进口散装橄榄油的,监管条件需P/Q植物检疫的,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卫生评价资料、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 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橄榄油的,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卫生评价资料,以及监管条件需P/Q植物检疫的国外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进口散装橄榄油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进口商或代理商在产品进口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要求,否则,不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