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12-2 10:37:00 中国新闻网

导读: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浙江LNG项目及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浙江LNG项目及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通知》附件《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第二款调整为“本规定所指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

  增加部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

  1.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100亿立方米/年,进口企业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新增加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3.新增加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