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对出口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充分用好政策,选择最优出口退税方案。
选择出口时间:早出口还是晚出口
在出口退税率调整时,如何趋利避害是出口企业普遍关心的话题。换句话说,应尽量早出口还是尽量晚出口,选好出口时间对纳税企业十分重要。
这里的关键是,要看退税率调高还是调低。调整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般是以报关单日期、发票日期为准。因此,如果退税率调低,出口企业应尽量早报关、早出口,在低退税率执行之前,拿到出口报关单或开具有关发票。如果退税率调高,则应尽量迟报关,迟开有关发票,争取使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退税率。
选择出口模式: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税负。
例1:甲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今年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出口额为80万元。
甲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17%-13%)=3.2(万元)。应纳税额为6.8-(12-3.2)=-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80×13%=10.4(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10.4-2=8.4(万元)。
例2:甲公司设一外贸企业乙公司,将产品以60万元的价格售予乙公司,由后者以80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甲公司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12=5(万元)。乙公司应退税60×13%=7.8(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征税与退税的差额为7.8-5=2.8(万元),相比甲公司自己直接出口,多得2.8-2=0.8(万元)。
至于这多得的0.8万元从何而来?这是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生产企业是按照离岸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不退税的部分,是按照购进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而不是按照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与自己直接出口相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基数少了外贸企业的进销差价。与例1相比,就是80-60=20(万元)的差价,其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就是被少征的税款0.8万元。
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出口企业应考虑通过设立一家外贸企业的方式出口自产货物,而不是自己直接出口。
选择委托方式:料件作价还是不作价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一般有两种委托方式:一种是外贸企业给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另行支付加工费;另一种是将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给受托方,在支付的加工费中包含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费用。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如果外贸企业不把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给受托企业,则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项税是无法享受退税政策的。
该文件实际给出了退税筹划方案,即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后者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选择加工贸易方式:来料还是进料
目前,加工贸易有两种方式,即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其退税方式是不同的,来料加工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而进料加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纳税企业在选用方式时,很有讲究。
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无疑进料加工优于来料加工。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选用哪种方式就需计算,其中的影响因素包括:征退税率差额的大小、国内采购料件的多少、增值幅度的高低。征退税率差额越大,国内采购料件越少,增值幅度越高,进料加工税负可能越重。企业可根据计算结果,选择有利的加工贸易方式。
例:境外A公司委托境内B公司从事加工贸易,要想将来料加工变成进料加工,可以考虑的方式是:B公司在境外设一C公司,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C公司,C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后,销售给A公司。
如果境外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境内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然后销售给境外的D公司,要想将进料加工变成来料加工,可以考虑的做法是:B公司在境外设立C公司,C公司向A公司购买料件后,委托B公司加工,加工为成品后由C公司收回,再销售给D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