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分支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