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12-10 9:55:00 国际商报
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