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由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案明确规定了9项禁止进口内容,其中一项是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废旧轮胎完全符合该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规定。
废轮胎严禁进口的国家政策,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早在1996年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就联合发布204号通知;2008年,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又联合发布第11号公告,2009年发布第36号公告,均明确规定禁止进口废轮胎及其切块、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胶粉,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等。
虽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但国内仍有个别人鼓动进口国外废旧轮胎,且走私进口也未禁绝。近期,国内再次出现要求国家放开废旧轮胎进口和取消废轮胎进口限制的舆论,因此严防境外废旧轮胎进口绝非易事,可谓任重道远。
2009年10月14日,在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召开的资源综合利用专题座谈会上,有关领导在讲话中明确强调,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必须从大局出发。笔者从中国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出发,认为必须严禁废旧轮胎进口。其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有大量的废橡胶资源,应首先处理好国内的废旧橡胶
我国是轮胎生产大国,也是轮胎消费大国,2010年我国轮胎产量4.43亿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废旧橡胶的产生量在1200万~1400万吨,“十一五”末,废旧轮胎利用率由“十五”的65%提高到80%;非轮胎类的胶管胶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轮胎以及胶鞋等其他废旧橡胶制品利用率也由30%提高到60%。随着这几年我国经济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内汽车保有量已达1亿辆左右,每年废旧轮胎产生量以8~10%的速度递增,2010年我国产生废轮胎在2.56亿条左右,重量达940万吨,还不包括每年报废的大量胶管胶带、摩托车胎、电动车胎、自行车胎、胶鞋等众多废旧橡胶制品,其数量也在几百万吨。这样算来还有数百万吨废旧橡胶散落在民间,没有很好回收利用。
另外,据来自各省市企业反馈的信息,由于利益驱动国内土炼油猖獗,土炼油消耗了国内20%左右的废轮胎(主要以轿车胎为主)。近期从媒体报道获悉,仅南京就对173家“三高两低”(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低产出)企业责令停产,其中溧水县就有5家土法炼油企业关门。如果全国都采取果断措施,20%的废橡胶和废轮胎将回归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数量估算在200万吨以上,再加上还有20%的废旧轮胎和大量的废旧橡胶,数量保守估算在400万吨以上需要无害化利用。因此,国内的废橡胶(含废旧轮胎)循环利用工作任重道远。如何贯彻废旧轮胎“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再制造”的“3R”原则,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