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对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这是我国继对出口到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等国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后第四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中伊两国约定,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各地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以及监装等。2012年1月1日起,伊朗进口监管部门将凭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查验放行。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三国不同的是,一是检验范围仅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二是项目只针对质量检验、监装,不包括核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