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哈萨克斯坦国际文传电讯社7月28日阿斯塔纳报道,哈政府出台新的原油产品出口税政策。相关政府决议于今年5月12日制定,并于7月28日公布于政府官网,该决议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生效。根据该决议,原油出口税率调整如下:原油— 40美元/吨,轻质油— 114.05美元/吨,重质油— 76.03美元/吨。
根据决议规定,原油出口税政策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即在2009年1月1日前与哈政府或主管机关签订有免征原油出口税条款的产品分成协议,并通过哈政府强制性税务检查的石油企业开采的原油在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签订有免征原油出口税条款的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石油企业开采的原油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但需支付专利税的石油企业出口原油时例外。
据悉,哈于2010年8月恢复对原油及石油产品出口征税,去年12月,哈政府曾规定原油出口税率为:原油— 40美元/吨,轻质油— 98.13美元/吨,重质油— 65.42美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