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非常规油气大会上,Mayer Brown JSM 中国项目总负责人葛向阳发表了有关页岩气和煤层气项目中国法律体系解读的演讲。
根据现行宪法、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有地下自然资源都归国有。页岩气和煤层气受前述法律管辖;国家有权授予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在规定的地区和时间段之内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
在矿业权的法律特征方面,矿业权是一种由矿产资源所有权衍生而来的物权。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妨碍矿业权人行使其享有的矿业权;同时,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须履行严格的法律和行政程序。
矿业权市场。一级市场,即许可制登记度;矿业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授予符合资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目前,通过登记或者招标的形式仅将页岩气矿产资源区块授予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陕西延长石油公司这四家企业。
二级市场,即转让制度;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与此同时,在与国际油公司开展对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方面;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下,国际石油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获得勘探许可证以及开发许可证来行驶石油天然气区块的矿业权。其中产品分成协议(PSC)的一方国家石油公司代表国家进行签署此协议。
此外,国内投资页岩气和煤层气项目的相关法律和行政程序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探矿许可证持有人的资质、国土资源部授予探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对合同区内的储量进行登记后将采矿许可证授予探矿许可证持有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关矿业权的任何转让;其他有关批准和程序诸如环境,资金以及税务等等。
有关页岩气项目对外合作的相关法律和行政程序。除《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家在2007年9月1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时,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页岩气和煤层气项目投资准入等一系列要求。
此外,国际油公司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处形式的法律实体,并与获得授权的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然后由国土资源部授予产品分成协议项下的联合体以探矿许可证。同时也有其他与作业有关的许可、批准及合同诸如土地租赁、环境保护、税务、外汇进出许可、产品销售及出口许可以及人员雇佣事宜等等。
资料显示,页岩气项目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方面,壳牌和中石油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协议在四川西南部地区的富顺-永川区块联合开发页岩气项目,并已于2010年12月打了第一口井。2010年11月国内对6个页岩区块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招标活动,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陕西延长石油公司获得参与竞标的资格。
本文关键词:第二届,中国,非常规油气大会,2011系列,中国非常规油气,开发领域相关法律,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