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由商务部下达的《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
地区及企业 配额数量单位:立方米
总计 208000
黑龙江省 20000
福建省 7500
内蒙古自治区 85900
安徽省 200
北京市 2700
大连市 18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河北省 500
河南省 200
海南省 200
湖南省 1650
吉林省 13000
江西省 400
辽宁省 6000
青岛市 750
山东省 950
陕西省 200
上海市 1500
深圳市 200
四川省 18000
天津市 16000
西藏自治区 200
厦门市 2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00
云南省 1800
浙江省 2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5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6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