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要用海外贸易法

www.jctrans.com 2011-10-27 12:27:00

导读:海外贸易法不是一部单向度的“对外贸易法”,而是一部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的双向贸易法;不是一部单纯地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贸易法,而是一部着力构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贸易法;不是一部追求贸易顺差的重商主义贸易法,而是一部争取早日实现贸易平衡的综合性贸易法。

  海外贸易法不是一部单向度的“对外贸易法”,而是一部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的双向贸易法;不是一部单纯地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贸易法,而是一部着力构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贸易法;不是一部追求贸易顺差的重商主义贸易法,而是一部争取早日实现贸易平衡的综合性贸易法。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对中国提起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中国政府一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另一方面也通过外交途径呼吁其他成员尽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来自东南亚乃至中东阿拉伯国家的投资违约案例表明,中国的海外贸易正面临新的考验。一些国家采用极为特殊的方式,粗暴地干涉中国企业在当地正常的投资活动,对来自中国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

  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兴建大型水电站受挫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例。对于一个造福于中国和缅甸两国的大型水电项目,中国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由于缅甸政府迫于国内的政治压力,宣布中止合作,从而使这一具有象征性意义的大型水电工程被迫下马。不仅如此,中东阿拉伯国家由于持续动荡,国内的政治纷扰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利益,中国投资兴建的大型项目被迫停工,中国企业的财产和人员遭受严重威胁。

  种种迹象表明,这些来自于非经济方面的滋扰,正成为影响中国海外贸易的主要因素。中国政府一方面借助于外交手段,尽最大可能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立法机关也应该尽快考虑修改海外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贸易和消费行为。

  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是建立在“重商主义”基础之上的国内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制定统一的海外贸易法刻不容缓。

  统一的海外贸易法不仅是一部规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和中国居民海外消费行为的法律规范;不是一部单向度的“对外贸易法”,而是一部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的双向贸易法;不是一部单纯地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贸易法,而是一部着力构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贸易法;不是一部追求贸易顺差的重商主义贸易法,而是一部争取早日实现贸易平衡的综合性贸易法。

  统一的海外贸易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建立内贸和外贸相统一的公平贸易规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曾经大幅度修改对外贸易法,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然而,由于中国没有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处处受到挤压。未来的海外贸易法应当彻底打破传统的立法格局,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假设,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立法思路,确立各国贸易发展的基本原则,为缔造公平合理的世界贸易秩序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必须建立货物服务贸易与现代投资消费相结合的新型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只考虑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更没有考虑到对外贸易与海外消费之间的联系,因而在保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中国公民海外消费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未来的海外贸易法不仅要考虑对外贸易问题,而且要充分考虑海外贸易与海外投资、海外消费之间的联系,建立一种相互促进、互相协作的贸易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消费的利益。

  海外贸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货物或服务贸易、海外投资、海外消费的特点,建立一种相互制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所在国政府的行为,充分保护中国企业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海外贸易法才有实质意义。现在,由于中国缺乏海外投资的保障机制,特别是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与投资消费互不联系的法律保护机制,因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国公民海外消费不易受到保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一套综合性的保护体系,从而使所在国政府在取消或者终止有关投资合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在干涉中国公民消费行为的时候,充分考虑本国企业所遭受的巨大损失,在对中国出口企业商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时候,慎重考虑本国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建立海外贸易保护的联动机制,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既要考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保护条款,同时也要考虑海外投资和海外消费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件中明确中国利益整体保护的原则。如果其他国家损害中国企业的投资利益,那么,中国政府可以按照海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有关保护程序,从而使所在国在采取行动时,充分考虑到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谨慎地评估撤销或者终止中国企业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必须未雨绸缪,建立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投资者和中国居民的利益。未来的海外贸易法应当引入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争议评审”程序规则,针对建设项目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随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且由事先约定的专家委员会介入立案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争端,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

  制定海外贸易法不是商务部的事情,也不是其他开展对外贸易合作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的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将制定海外贸易法列入议事日程,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在充分总结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性法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吸收我国近年来推动海外投资、海外消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一部具有纲领性的海外贸易法。

本文关键词:中国,海外投资,海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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