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指引》和《实施细则》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凸显“便利贸易”和“加强监管”两大主要特征。而此次外汇局发布的《操作规程》则将这些管理目标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这将有效规范银行和企业行为,便于顺利进行试点。
在当前国际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十分复杂之时,规范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共享机制的优化升级及监管手段的进一步科学化,即将推出的试点将在力促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今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等7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日前,国家外汇局下发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将上述改革措施落到了实处。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发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指出,试点地区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简化了出口退税凭证,调整了出口报关流程。从《指引》和《实施细则》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凸显“便利贸易”和“加强监管”两大主要特征。而此次外汇局发布的《操作规程》则将这些管理目标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这将有效规范银行和企业行为,便于顺利进行试点。
《操作规程》要求,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同时,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这些要求意味着银行和企业将对新的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上线工作开始真正做准备和调试,以保障试点开始后顺利开展业务。”来自工行的业内人士表示,试点的推出将减轻企业和银行在手续上的负担,提高处理业务的效率。
《操作规程》还明确,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等。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具体措施的明确,将大大促进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效率,这也是外汇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积极研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旨在从体制、机制和功能层面转变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方式,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开始之后,尽管程序简化了,手续便捷了,办理业务的效率大大提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力度的放松。
从《操作规程》内容看,加强监管得以强调和落实。首先,基于便利贸易基础之上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得以明确。《操作规程》要求,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进行办理: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细则同时明确,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此外,尽管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但还是强调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并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同时强调要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操作规程》中对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登记管理、电子数据核查、金融机构现场核查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一一细化。而这些得以细化的非现场总量核查与有重点地实施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各项措施,将有效提升监管效果,起到查漏补缺、重点防范风险的作用。
“在当前国际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十分复杂之时,规范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共享机制的优化升级及监管手段的进一步科学化,即将推出的试点将在力促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