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检验检疫局在受理一批来自德国精油产品的报检时,发现该精油为化妆品用途,但未按要求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不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该局遂作出相应处理。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按照用途,化妆品可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九类化妆品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除此之外的称为普通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之前必须接受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审批,需领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均简称批文),未领取批文的进口化妆品不得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针对此类问题,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进口企业注意:一是应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同时要明确化妆品的法定概念,而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和理解;进口化妆品需提前到SFDA办理相关批文,进口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对进口化妆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动态变化;企业如果是首次进口该类货物,可提前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和确认,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