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调整为210天
www.jctrans.com 2008-5-29 10:15:00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从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对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核销日期”也调整为210天;对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也调整为2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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