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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新闻

  • 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升至25%

    www.jctrans.com 2008-12-25 9:25:00 国际金融报

  •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3日下发通知,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调增至25%。

      外汇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外汇局12月23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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