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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纠结:“市场经济地位” 给不给中国?

www.jctrans.com 2016-2-3 11:07:00 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说到欧盟政策制定者的纠结心理,没有谁比欧洲议会(EP)议员莱楠(JoLeinen)表露得更加一览无余。

  作者:冯迪凡

  说到欧盟政策制定者的纠结心理,没有谁比欧洲议会(EP)议员莱楠(JoLeinen)表露得更加一览无余。

  “到底要不要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呢?如什么都不做,最终中国上诉至世界贸易组织(WTO)仲裁机制,很多人都预测我们会输;而让中国‘自动’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中国的过剩产能又是(欧洲)不能忍受的。”在1月28日的一场欧洲议会的工作组会议上,作为欧洲议会中国关系代表团主席的莱楠一筹莫展,向台上两位律师专家发问。

  30余年内参与了数百起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欧盟贸易法方面的泰斗——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盟贸易法专家百里斯(JeanFrancoisBellis),在上述听证中给了莱楠一个“欧盟在WTO法律框架下不占优势”的笃定回答,并指出相当关键的一点:欧盟在定义“市场经济地位”上,在国内法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因此,根据谈判条款,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欧盟理应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然而法律因素仅是欧盟在衡量是否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众多考量之一:欧盟机构内部政治、欧盟成员国、欧洲议会、游说组织还有利益攸关方……纷争众多。

  正如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合伙人安东尼尼(Antonini)所说,目前,很有可能欧盟内部无法形成一致的立场,因此不会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安东尼尼表示,中国可能将诉诸WTO,并且WTO的裁决会给该争端画上一个句号,形成一方胜利一方失败的既定局面。因此,欧盟的任何一个机构都无需承担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责任”。

  市场经济地位定义缘起:冷战产物

  百里斯在向欧洲议会的听证中开场即强调,对“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本身是冷战产物。

  在2015年岁末欧洲议会的研究机构——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所写报告《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于WTO法和筛选中的WTO成员政策的分析》中,亦对为何在中国入世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划分谈判,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更细致的法条说明,这其中所牵涉的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两项重要条款:首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的第二项补充规定,其次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从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以东欧转型期经济体为主的国家开始向国际贸易开放,在同时期,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也开始在国际贸易法体系中推进建立非市场经济国家(NME)和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区隔,这一点在反倾销(AD)调查中的相关法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最终,在1954年至1955年GATT审议期内,各缔约方在决定为GATT第6条增加一个“注释”即其第二项补充规定,简称为“注释二”。“注释二”的主要作用即为为GATT的缔约方在后来的反倾销案件中使用“替代国”方法确立了国际法基础。

  实际上,转型期经济体国家亦是在发展中逐步走向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对NME的严格定义,如果举证起来,对于进口国而言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因而,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机构在报告中认为,“也许是由于这种困难,在一些国家的入世谈判协商中,嵌入了一些特别的条款,这其中就包括中国(《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一条到期条款的三种解读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条款,目前针对第15条(d)中的第二句“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应如何解读,引起各方争议。

  如果用简单的方式来解释解读分歧,即15条(d)的三句话,为15条(a)项设置了三个终止条件,然而到底是对(a)项(i)、(a)项(ii)均有效力,或者是单独对其中一项有效力,目前中欧之间解读版本出现了主流的三种。

  正如安东尼尼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所指出的,“该条款中明确的内容是,自中国加入WTO起15年后(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某些条款应当改变。这一复杂的难题就在于哪些条款将会发生如何的变化。”

  目前的第一种观点是,根据第15条(d)项,a(ii)项和a(i)项效力均应中止;而中国相应则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我本人,以及一些评论员甚至欧盟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团队均同意中国的观点。”安东尼尼表示,在仅仅几年前,该观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第二种观点是,由于第15条(d),a(ii)项效力中止,然而这不意味着a(i)项效力中止。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最著名的莫过于欧盟贸易法律师、学者欧康纳(BernardO‘Connor),他也是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观点的积极拥趸。

  这种观点也很有市场。美国连同支持它的评论家及一些欧盟成员国称,WTO成员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的权利不会自动丧失。即到期条款只涉及反倾销调查中倾销程度的计算方式,而不涉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

  第三种观点同第二种观点推导过程类似,但其结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变化:伴随第15条a(ii)项的效力终止,这并不涉及是否改变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本身,但在举证环节,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举证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方变成了进口国,而非生产国——中国了。

  欧康纳也参加了欧洲议会在1月28日的听证会,并强调中国是否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15条(d)所设置的终止条件,而取决于中国是否能够满足欧盟关于其在“市场经济体”方面的5个标准,涉及企业决策、公有制经济遗留问题、会计准则、财产权利和汇率五大层面。

  欧盟法律体系的重大漏洞

  尽管如此,百里斯随后的一番话让在座包括欧康纳在内的人,一时无法应对。这也是欧盟在此次讨论中的两个软肋:没有标准就滥发市场经济地位的先例,以及欧盟并无在市场经济地位定义方面的国内法。

  首先,百里斯谈到,在历史上,欧盟多次在没谈论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本身的情况下,就授予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譬如在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时,又譬如在2002年同俄罗斯谈判时等等。

  其次,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至关重要的一句是,“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百里斯指出,在签署该协议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有定义;且时至今日,欧盟也没有。

  “所以欧盟应该对此感到庆幸,中国从来在这方面没有正式提出过质疑。”百里斯强调,“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欧盟所提出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哪个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本里的。”

  百里斯所揭示的,是实际上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

  百里斯并解释称,之所以出现国内法的提法,是因为这本身是中美谈判队伍之间的双边谈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是有长期国内法存在的。

  脆弱产业心急如焚

  与此同时,中欧之间的反倾销案件仅占双边总贸易额的1.38%左右,为何从业界到欧委会都对此小题大做呢?

  欧康纳自己提供的答案是,之所以目前的反倾销案件所占比例甚小,恐怕是因为目前欧盟还尚未具有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

  同时也出席了当天欧洲议会听证会的美国智库经济政策研究所专家司考特(RobertScott)在他2015年的报告《单方面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危及欧盟百万就业岗位》中,为这种忧虑模拟出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情景计算结果。

  司考特在报告中分析,欧盟面临着170万~350万人的就业风险。如使用行业划分,欧盟内七个最脆弱行业包括:汽车零件业(120万)、造纸及纸制品业(64万)、钢铁业(35万)、陶瓷业(33万)、玻璃业(10万)、铝业(8万)以及自行车及零件业(2.8万)。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脆弱产业是欧盟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中所包括的主要产业。

  欧盟委员会也对此低调地进行经济方面的评估,从评估初步结果可以看出,比司考特所给出的数据要保守得多。

  从当地时间2月2日刚刚泄露的一份来自欧盟委员会贸易司的文件中可以看到,欧委会认为在那些目前受到“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产业中,如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来自中国的进口将增长17%~27%,而失业风险将集中在6个欧盟国家:“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23.43万份工作中79%的岗位,集中在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法国、葡萄牙和波兰。”

  其中,意大利的陶瓷行业所受冲击最甚。欧委会在这份报告中认为,如不采取任何措施,有可能会面对7.3万~18.8万的失业情景。

  在现实中,正是司考特所列出的欧盟内7个最脆弱行业,以及这些脆弱行业所集中的国家,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发声最多。

  上述弱势产业通过集聚在“商业欧洲”、欧洲贸易联盟联合会(ETUC)等游说组织周围,向欧委会施压,呼吁欧委会出台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全面影响评估”报告。

  在国家层面,英国、荷兰和北欧国家支持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德国此前表示“原则上”支持;意大利等国则强力反对。

  欧盟的最优选择

  在1月13日的欧盟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欧委会表示,将推迟至2016年下半年决定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然而在作出这个推迟决定之后,布鲁塞尔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变得火药味儿愈浓了。此后短短半个月里,欧洲议会连续举行了至少3次听证和闭门辩论,有欧洲议员还将在2月3日就该问题举行细致的针对产业的听证。

  纠结的议题很关键,什么才是欧盟的最优选择?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表态时指明,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

  从目前看来,欧委会本身并不倾向于冒险挑战WTO的权威。在上文所述的欧委会内部文件中可以看到,欧委会认为,如果在条款到期之后,欧委会仍维持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中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方法,“这将令欧盟冒很大风险,极有可能触犯WTO义务,在被起诉之后被迫做出赔偿。”

  在上述泄露的内部文件中,欧盟讨论了另一种解决之道,即在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上移除后,同时加强其包括反倾销措施法律在内的立法,乃至加强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其他规定等等。

  安东尼尼表示,“欧盟唯一可能避免WTO在该事项上作出决定的方法,就是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能附带对重点行业贸易保护的协商解决方案,例如钢铁或化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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