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对省本级部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取消省本级分散采购计划上报和审批。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取消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同时,要求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和有关规定标准。
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程序。省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对政府采购合同及第三方“进口代理协议”进行审核,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原来的纸质合同审核调整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合同备案,并取消第三方“进口代理协议”审核备案。同时,要求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履约及验收工作负责。
调整供应商登记入库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入库执行“一地登记、全省通用”的原则,并由纸质验证改为网上登记入库。同时,要求供应商对所登记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督管理。省级各相关单位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省财政厅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项的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记入诚信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