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预计2015年全区煤炭企业减负达103亿元以上。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全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在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已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已制定涉煤企业收费清单制度,取缔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2%-10%范围内确定为9%,与改革前自治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负担水平相比持平,没有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记者 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