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媒体通气会,介绍《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据介绍,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公布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
据介绍,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10月至今已公布572“黑名单”案件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也就是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的内容,简要地说就是“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今年10月份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重大税务违法案件36件,其中偷税案件18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4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3件、其他类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复合案件)1件。省以下税务机关共公布重大税务违法案件536件,其中:偷税案件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8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15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4件,其他类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复合案件)5件。
18项措施惩戒“黑名单”当事人
在联合惩戒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采取内部从严管理措施的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相关措施。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21个部门已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正式实施。
《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还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
上述18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例如:阻止出境措施,税务机关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阻止其出境。
记者 王选辉
主要惩戒措施
阻止出境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