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审计署被诉信息公开案开庭

www.jctrans.com 2013-7-11 16:18:00 财新网

导读:7月10日上午九点半,实名举报人董航请求审计署公开被举报对象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锦州分行”)假核销案审计结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7月10日上午九点半,实名举报人董航请求审计署公开被举报对象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锦州分行”)假核销案审计结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的2月18日,董航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不良信贷资产造假核销一案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董航希望了解该审计调查报告内容,是否涉及对实名举报人的安置信息。董航是交行锦州分行的一名员工,曾于2003年8月,与另外两名同事向国家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实名举报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在不良信贷资产核销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所举报事实后来被审计署查实。2000至2002年,交通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审计机关后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因担心被打击报复,三名举报人均向交通银行总行提出异地安置工作要求。因对交行的安置不满, 2012年2月,董航向审计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交行假核销案的审计结论、交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交行的审计报告采纳回单。审计署3月6日反馈的《审计署政府信息告知书》里,否认有专项报告的存在,并称当时的调查情况以《审计要情》的形式报告国务院,而《审计要情》为涉密文件,不能向董航公开。

  2012年12月,董航再次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对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不良信贷资产造假核销一案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和交通银行总行根据审计署的意见,制定并且列入审计整改里面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具体保护措施。2013年1月,审计署以电话的方式,就董航申请的内容做了解释。

  董航的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高福东律师认为,根据交行的报告,审计署出具过要求交行整改的核查意见,而原告要求公开的审计报告实际上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专项调查组给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是审计机关自身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是对审计机关对交行出具的核查意见。原告第一次是申请公开核查意见,第二次申请公开的是前两项。

  而审计署方面称,第二次申请的内容实际上含蕴在第一次申请之中,两次申请的内容是“同一个事项”。

  审计署在答辩中表示,该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对原告举报的锦州交行案进行初步调查后,向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作出口头汇报,之后向审计署正式提交了《审计简报》,审计署根据《审计简报》向国务院上报《审计要情》。审计署并未独立出具过“审计结论性文书”,也没有单独向交通银行出具锦州交行案“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或其他任何审计结论性文书”。由于《审计要情》为涉密文件,因此,不能向董航提供该项信息。

  而原告律师高福东认为,前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对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对此,审计署的代理人解释说,原告举报的事项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将有关犯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的司法案件,审计署通过《审计要情》上报给国务院。而此案是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非是常规审计项目。根据《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的相关规定,即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也不一定会形成专项调查报告。

物流新闻手机客户端免费下载 安卓用户下载

本文关键词:审计署,交通银行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