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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窗口”存疑IPO重启时点未明确

www.jctrans.com 2013-6-19 15:42:00 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昨天,部分券商高管在北京参加了一次证监会组织的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内部培训。《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从参会人士获悉,这次会议并未明确给出IPO重启的时点。

  IPO改革倒逼《证券法》修订,权威人士称争取列入全国人大修法计划

  蒋飞 张云

  IPO重启渐行渐近,只是具体时间仍是悬念。

  昨天,部分券商高管在北京参加了一次证监会组织的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内部培训。《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从参会人士获悉,这次会议并未明确给出IPO重启的时点。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到的一家与会券商也就市场传闻澄清称,证监会并未宣布7月份将重启IPO

  证监会一名高层在上述培训讲话中坦承,社会上对6月7日公布的新一阶段IPO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有一些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审核权还在证监会、发行条件没有修改、发审制度没有改动等。

  一些业内人士评价此次改革方案只是技术性修补,没有“触及灵魂”。但值得关注的是,现行《证券法》是核准制度的基础,发行制度的根本改革需要修法。

  一名权威人士昨日对本报表示,《证券法》正在争取列入全国人大的修法计划。证监会发行部门相关人士近日对本报记者称,《证券法》的修订进程须向全国人大咨询,但并不是说《证券法》不修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就不能改。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证监会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一些部门规章将加快改革,涉及IPO、发行承销以及保荐工作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还将对招股书中财务信息的细节出台一批针对性的指引。

  创业板改革先行?

  6月7日,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6月21日前。另据报道,证监会相关人士称,IPO重启会在已过会企业中产生,需满足“不涉及被处罚调查中保荐机构”等7个条件。

  在修订《证券法》之前,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可能最先出现优化调整。根据昨日培训会议的纪要,证监会一名部门负责人承认,创业板的业绩标准虽然有利于这个市场初创期的平稳推出,但是现在看来对成长性的要求过于激进,也增加了企业造假冲动。证监会可能会优先调整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增加弹性,同时推出创业板的小额再融资豁免审核制度。

  与此前的预期不同,证监会并不会推出“打包发行”制度,但是随着发行节奏的市场化,一级市场供给增加将成为一种常态,由此承销商的销售能力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上述证监会高层表示,“打包发行”仍然是行政安排,而自主择机发行则是市场行为,后一种制度不排除出现扎堆发行的结果。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券商投行部门人士都分析,创业板可能将批量发行,非创业板则不是。有投行人士称,市场大部分人混淆了批量发行与“打包发行”的定义。

  “将来监管层不再调控发行节奏,过会了就可以拿批文,在12个月内都可以发行,至于大家撞到同一天发行,那是市场行为。”他说,至于“打包发行”则是把数只股票捆绑在一起发行,不让发行人自行选择。

  对于《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该人士称,这就是不控制发行节奏的体现。

  《证券法》的上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今年4月份,证监会明确了《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其中关于IPO方面的主要方向是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

  改革征求意见

  即便不涉及对核准制采用“伤筋动骨”的手术,此次《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点,包括是否存在“隐性限价”等。

  事实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去年对新股的“硬性限价”。在2012年版的改革方案中,证监会要求股票发行人在定价过程中应参考已上市公司的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果定价超过行业平均25%以上,就将被视作“重大会后事项”,可能面临重新上发审会的风险。这条规定实施后,去年发行上市的新股再无一只定价超过“25%天花板”。

  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控股股东以及持股的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必须与股价挂钩,如果股价跌破发行价,则自动延长锁定期。有分析人士称,此项要求是促进发行人合理定价。在A股市场长期以来新股定价有利于融资者的背景下,这种定价上的约束可以理解,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带有隐性限价的行政色彩。

  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同样引起争议。这项制度的实质是赋予券商自主决定配售对象和配售数量的权限,券商由此将可以从买方获取配售佣金;同时也驱动券商维护买方机构的利益,从而在发行定价过程中更加中立,防止其一边倒地帮助发行人推高新股定价。

  但是舆论一直存在对自主配售权的质疑。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A股存在炒新痼疾,新股上市鲜有破发;二是券商的自我约束不足,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自主配售是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承销商可以优先向自己的老客户配售股票。“国外券商很重视维护买方客户的关系,一些不好发的股票这些老客户会帮忙捧场,那么遇到有热销的股票,自然要有效照顾他们。”一名合资券商的投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在华尔街,那些希望IPO的中小企业经常需要忍受大投行的压价,这与A股的情形截然相反。

  事实上,证监会对自主配售权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也有足够的估计,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核心是要求券商对配售的原则和具体细节进行详尽的披露,以及网下配售部分比例优先公募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

  另外,一些券商人士预计证监会未来将对自主配售权进行更多的限制。“可能还是会要求价格优先,这样一来券商自主操作的空间就不大了。”一名保代对记者说。

  一家券商投行人士透露,他们已经向证监会反馈了针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意见有六七条之间,主要是技术层面也就是销售方面的,包括安排个人投资者询价的人数界定,定价、配售过程中是否可以加入当时市场好坏作为考量因素,网下配售的比例是否可以更多一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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