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从2012年7月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12元,调整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15元。 《通知》要求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于6月20日开始至7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yyb.gov.cn),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网上核定通知进行核定。根据沈阳市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规定,参保单位的医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相关事宜可拨打沈阳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24—6216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