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出台的《垄断司法解释》,即在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作了解释和细化,以保障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在举证责任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即《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诉讼,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据。
同时,《垄断司法解释》也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还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在损害赔偿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同时,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内容,也被正式纳入了反垄断的范围。《垄断司法解释》规定,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针对《反垄断法》所确立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垄断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回应,明确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程序为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