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机构艰难转型

www.jctrans.com 2012-10-26 13:33:00 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继在上海、深圳设立新的办事处,今年9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亦在香港设立新的仲裁中心。尽管这被业内看成从今年5月开始的贸易仲裁争议暂时被搁置的标志,但是这场贸仲“内战”,仍留下了不少谜团。

  [ “这个事儿本身就不应该发生,既然是争议解决的机构,内部矛盾应该可以通过内部的理性沟通解决,公开论战造成现在多输的局面。”一位仲裁业内资深人士说 ]

  继在上海、深圳设立新的办事处,今年9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亦在香港设立新的仲裁中心。尽管这被业内看成从今年5月开始的贸易仲裁争议暂时被搁置的标志,但是这场贸仲“内战”,仍留下了不少谜团。

  过去的一个月,就贸仲“内战”的发生原因,以及涉及贸仲机构身份等相关内情,《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采访了包括多位仲裁员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场“战争”也是国内贸仲机构艰难转型的缩影。

  然而,这已无法改变目前已形成的贸仲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贸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华南贸仲”)分道扬镳的既定事实。

  不可弥补的损失

  这场较量在为国内和国际仲裁界广受关注的同时,多位仲裁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贸仲“内战”对“贸仲”这一品牌伤害很大,在众多仲裁机构都在宣传自己的中立立场时,贸仲却出现内耗,而损失更不可弥补。

  追溯这场贸仲“内战”,今年5月1日,贸仲委修订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后上海贸仲修订《上海贸仲仲裁规则》,亦选择5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实施与之配套的、独立的《仲裁员名册》。自此,“内战”不断升级。

  贸仲委和上海贸仲最初在各自网站发表公告,分别回击对方。8月1日,贸仲委首先在一家主流媒体刊登公告,8月31日,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也在同一家主流媒体刊登联合公告,以示回应,争端升级且已经向公众公开。

  一位接近华南贸仲的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华南贸仲也在制定独立的《仲裁员名册》,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也于今年6月挂牌成立,在其官网上,该名称已经放在华南贸仲之上。

  而从新《仲裁规则》和双方发表的声明看,争执核心问题直指案件管辖权和管理权。面对争议,对立双方均有自己的说法,使其成为一场让外界迷惑的“罗生门”(参见本报2012年5月4日报道《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

  但很多业内人士对于将“内战”公开化的处理方式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将矛盾公开化,损害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这一品牌。“贸仲”通过几代人努力取得了品牌知名度,从共同的利益出发,也应该从内部解决争端,公开化的做法很不理性。

  “这个事儿本身就不应该发生,既然是争议解决的机构,内部矛盾应该可以通过内部的理性沟通解决,公开论战造成现在多输的局面。”一位仲裁业内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另一位资深仲裁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段时间国际仲裁界经常以此来抨击中国仲裁的弊端,想趁机抢夺“贸仲”的业务,新加坡的仲裁机构反复推广其中立的地理地位和政治位置,贸仲的内耗更显不理智。

  在贸仲内部争端公开化的情况下,大量企业被迫卷入漩涡。一些企业当事人向本报记者表达他们的疑惑,同时表示为了规避风险,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可能不会选择任何一家,而是转到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

  “这种改变是对当事人仲裁选择权的干预,对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上述资深仲裁员说,他经手的一个标的很大的案件,一直拖到7月才在上海贸仲立案。当事人要求反复求证,有何风险,结果仲裁员花了两周重新评估,增加了当事人费用和时间成本,自然当事人受到影响不可避免。

  “当事人基于对贸仲的信任而选择贸仲作为有争议时的仲裁机构,这些年贸仲口碑很好,无论案件管理过程,还是程序上的把握都很专业,仲裁员遴选也很严格,这种口碑是无价的。”上述资深仲裁员说,但贸仲“内战”,让当事人对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机构的统一性发生了质疑,损失巨大甚至不可弥补。

  生存空间被挤压?

  “谁是谁非,各有各的角度。如果硬要找一个责任人的话,谁打出第一枪谁的责任更大。” 上述仲裁业内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然而,据本报记者了解,贸仲委的“改革”以及制定新版《仲裁规则》,此前曾与地方“分会”进行了长达两年左右的“沟通”、“协商”,但因为地方分会在财务和人事上均独立于贸仲,属于地方政府编制序列,贸仲委虽然要进行“统一化改革”,但无法解决地方分会人员的编制、财务问题,也就无法进行下去。

  上述仲裁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如果确实有利益之争,究其原因,更多是仲裁机构生存空间被挤压的结果。他补充说,“原来三方在一起,利益上虽然可能有分歧,但还能彼此迁就,生存空间还不至于这么狭窄,现在突然要统一管理或者分家,肯定有利益的挤压。”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与贸仲委2006年之后的一系列改革息息相关。

  由中国贸促会设立,成立于1956年4月的贸仲委,历史上,其设在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内,2003年7月,贸仲委脱离法律事务部,贸仲委秘书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其人事和财务均属贸促会管理。

  2006年,贸仲委遭遇了管理层经济犯罪案的危机。2006年3月下旬,时任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因“私分国有财产并涉嫌受贿”被逮捕,后被判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

  在此背景下,贸仲委被推到改革的风口浪尖,贸促会认为贸仲委应尽快摆脱“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体制的束缚,将贸仲委的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贸仲委财务上实行企业化管理。

  “收支两条线”是国内绝大多数仲裁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的模式。

  按此模式,当事人申请仲裁直接把钱交给银行,银行直接拨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下收支计划,仲裁机构再按照计划开支。这一制度的弊端是,案件量没有办法事先“计划”,仲裁是当事人选,如果案件多了,收入多,仲裁员报酬支出就多,开支就大。但按财政部门计划,多收可以,多支不行,结果案件越多,给每个仲裁员的报酬越少,仲裁员的积极性被伤害。

  按“收支两条线”制度,仲裁员报酬标准很低。加上中国仲裁收费标准低于国外,按“收支两条线”,仲裁员报酬就更低了,与仲裁收费不成比例。这样国外的仲裁员不愿到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国内仲裁员也没有积极性。

  而在贸促会向国务院递交了《贸促会关于调整贸仲委财务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后,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将贸仲委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

  脱离收支两条线束缚的仲裁机构本应获得更大的发展,为何还会有生存空间的挤压?

  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办公室主任的王红松曾撰文称,以北仲为例,2009年北仲除按照全部收入的5.5%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还按照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加之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个人调节税等,纳税占收入的23%。

  “若不是北仲拥有自己的办公用房并能通过出租部分用房获得租金,也将出现‘支’大于‘收’的情况。北仲的绩效水平一直在全国位居前列。以北仲的条件尚感税赋沉重。对于那些刚刚实现自收自支,没有任何积累的仲裁机构来说,过重的税赋无疑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王红松在文中说。

  仲裁员也承受着极大的压力。王红松表示,在按企业标准纳税条件下,仲裁员报酬除了按20%至4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外(这已然是很高的税率),还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同时,由于仲裁员报酬由当事人支付,无形中,这对仲裁当事人来说亦很不公平。

  有仲裁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也不排除贸仲委因为经济压力而被迫做出一些改革,来进行统一管理,进而引起分会的反弹。

  艰难转型

  多位资深仲裁员均认为,在此次贸仲“内战”中,因贸仲委作为中央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是地方事业法人,从而使“内战”不可调和,不断升级,最后见诸于主流媒体。

  同时,仲裁机构“内战”一定程度上又忽视了仲裁员的声音,对仲裁员感情上也是一种伤害。

  仲裁,从其本意来讲是一种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方式不是靠国家的权力,而是当事人的授权。仲裁机构应具有民间性、独立性,这是国际惯例。而中国仲裁机构,则有着更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和转型之路。而在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仲裁制。

  王红松解释说,当时的仲裁制度主要学前苏联的行政仲裁,即仲裁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而到了1994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仲裁法》,将原来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仲裁机构变成了独立性、民间性的仲裁服务组织。

  《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促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摆脱行政干预。同时,为限制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官员的数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即官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国务院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仲裁机构“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然而,多位资深仲裁员向本报记者表示,仲裁员在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赚的是辛苦费,参与裁决一个案件,给仲裁员的费用不会超过仲裁费的40%,而在香港和一些国外仲裁机构,机构相当弱势,仅仅是对案件、程序进行管理,仲裁费绝大部分用于支付仲裁员差旅费和报酬。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亟待在仲裁收费、仲裁员报酬、仲裁员遴选制度上进行突破。

  实现自收自支是仲裁机构转型的重要一步,但王红松说,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仲裁机构使用税务发票,实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很大财务管理自主权,是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管理机制的一种转制行为,但税赋过重会带来新的问题。

  仲裁机构实现自收自支已经很艰难,摆脱收支两条线后,再要承担过重的赋税,就会使多数仲裁机构视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为畏途。所以,王红松呼吁,应对已实现自收自支、不享受财政拨款的仲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

  而按照国际经验,一些国家、地区为了鼓励仲裁发展,对仲裁机构实行免税、减税优惠制度。如香港特区政府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不仅长期以来对其实行免税政策,而且以1港元为对价,让其租用位于香港繁华地段20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美国政府对美国仲裁中心长期实行免税政策。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政府不仅对其免税,还给予部分财政支持,这些都是在保证仲裁机构独立性前提下所给予的扶持政策。

本文关键词:贸易,仲裁机构,贸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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