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众可登录工商总局政府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致电、致信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